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长力,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因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同日执行。2018年3月23日、4月25日分别被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林检诉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长力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7月26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沈红、杨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长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被告人侯长力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星火林场施业区40林班5经理小班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采伐水曲柳1株用做拴牛的桩子。经检验,被采伐的水曲柳胸径8公分,立木蓄积量0.0158立方米。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侯长力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认为,侯长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长力经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侯长力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被告人侯长力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星火林场施业区40林班5经理小班内,用自家手锯非法采伐水曲柳1株用做拴牛的桩子。经检验,被采伐的水曲柳胸径8公分,立木蓄积量0.0158立方米,为天然林原生树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侯长力在公安机关排查中,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案发当日,涉案林木已返还给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2018年7月26日,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达成补植树木10株的调解协议。经调查,侯长力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扣押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锯一把。(未随案移送)
(二)书证
1.户籍单证明:被告人侯长力的自然简况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侯长力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星火林场40林班5经理小班限伐林区内,非法采伐水曲柳1株,蓄积量0.0158立方米,为天然林原生树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3.扣押决定书、清单、收条证明:涉案林木扣押后已移交给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星火林场;
4.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侯长力无违法劣迹行为;
5.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调查被告人侯长力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份,她丈夫侯长力在自家牛圈附近的树林里,用手锯非法采伐鲜水曲柳树木1株,用于拴牛;
2.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3月12日,联合执法检查时,被告人侯长力主动交待自家牛圈里拴牛的1株水曲柳木桩,是其用手锯非法采伐的。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侯长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长期生活在林区。2017年10月份,他为了弄拴牛桩子,在他家牛圈旁边的树林里,用自家手锯私自采伐胸径8公分的鲜水曲柳1株。之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李某某。
(五)勘验、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告人侯长力对非法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进行了辨认。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长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侯长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侯长力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且涉案林木已被全部追缴,并及时返还给被害单位,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侯长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侯长力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红梅
审 判 员 金少文
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