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邵县酿溪镇柏树村世纪豪庭会所东三层。 法定代表人:蒋开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正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霞明,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钟华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华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被告钟华良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邓 可 代理书记员 何婉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