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万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朱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万思与被告朱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万思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安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万思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安香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万思撤回对被告朱安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共计3500元,由原告陈万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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