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12号银海大厦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600385082Y。
负责人:李剑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俊兴,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吴森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与吴森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42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森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森林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支付全部代理费34336元,并以343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15.0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吴森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吴森林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中在吴森林与另案被执行人陈祥一案中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在另案中发现陈祥有退休工资,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提取人民币33115元;因被执行人吴森林在本院多起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故需对前述款项按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的6623元分配至本案,剩余款项分配至其他案件;针对前述分配款人民币6623元,其中的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6573元作为案件执行款项于2021年6月29日发放申请执行人;发现车牌号为湘F5××××的北京现代牌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发现位于平江县××镇××村××路[权证号:平房权证安字第1××1号]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为吴森林,本院进行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法确定前述不动产的权利人与本案被执行人为同一人,无法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且无土地档案,无法确定土地性质,故本院无法进行查封处置。2021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森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答辩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彭俊兴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代理费34336元及逾期违约金;本案申请执行费415.04元,现执行到位标的6573元,剩余标的27763元及逾期违约金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吴森林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42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