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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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裕华东路116号。
负责人:李秀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沐阳,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雪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郭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周军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李巧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衣绣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北贾同村东。
法定代表人:陈雪平,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与被告陈雪平、郭江**、周军彦、李巧锋、石家庄市藁城区衣绣林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支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