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传建。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传建与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9民初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告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李传建补偿款人民币2150000元,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李传建承担。如果未按照本调解书所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其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保亭县城保兴西路南侧使用面积14595.6平方米的土地[国土证号:保国用(2010)第4号]使用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保亭县城保兴西路南侧聚仙阁项目中第四栋0101号、0201号、0301号、0401号、0501号房屋的所有权,但本院并非首次查封法院,亦无优先权,需待首封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处置变现后方可参与分配。5.到被执行人营业场所实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执行财产。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对各被执行人进行系列财产调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尚不能立即处置。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thafmermn6hsx59jd3 案件唯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