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柏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宗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宋栋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朱河南省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小郭社区程新五胡同。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柏翔诉被告宗诚、宋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柏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现金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于当日将借款300000元转入被告宋栋芳的银行账户,被告宗诚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柏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