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凌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两个女儿余雅兰、余雅媛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两个女儿年满18岁;3、婚后的个人财产和债务归各自所有;4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卖房款7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个女儿余雅兰、余雅媛先后于2012年5月28日、****年**月**日出生。婚后双方于2016年在大冶市金井路购买一套小产权房,2019年被告私自变卖房屋。由于婚后被告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争吵不断,于2020年1月起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从未主动看过两个女儿,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余某未予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曹某与被告余某于2006年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个女儿余雅兰、余雅媛先后于2012年5月28日、****年**月**日出生。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女儿出生后双方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于2019年12月起在原告曹某娘家居住,被告余某于2020年1月起外出打工,双方因经济原因经常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双方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四年自由恋爱方才登记结婚,并先后生下两个女儿,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因经济原因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交流,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今后双方若能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理解,互相交流,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余某离婚等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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