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广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744273749L。 负责人:廖克华,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抚州连胜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连胜食品有限公司、广昌连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6674647432。 监事:刘梅连。 被执行人:谢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执行人:赖小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30民初141号,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谢彪、赖小燕、江西连胜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彪、赖小燕、江西连胜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谢彪、赖小燕、江西连胜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的存款36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智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