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德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诗佳(曾用名贺诗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汪文英(系唐海水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庆芊(系唐海水儿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庆娜(系唐海水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审理经过
申诉人汪慎龙因与被申诉人侯德喜、贺诗佳及二审上诉人汪文英、唐庆芊、唐庆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1民再11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新检民(行)监〔2020〕6500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