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新东街社区光荣路74号。 法定代表人:皮明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源,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尹桂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尹桂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市武陵区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尹桂芬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市武陵区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武陵区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祥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向 阳 书 记 员 姜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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