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时代宇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兆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
被告:刘磊,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时代宇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时代宇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北京时代宇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杨文君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王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