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玮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伊来克·玉苏普,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1004259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夏玮成与被执行人伊来克·玉苏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2424元。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8200元,余款84224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伊来克·玉苏普于2021年7月25日前履行24224元,于2021年9月10日前结清余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按时收到上述款项,双方即同意本案结案,双方在本案中即再无纠纷。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922执41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