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酒泉市金凯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郊高新工业园区四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896098599。
法定代表人:多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城中心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29844。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酒泉市金凯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泉市金凯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户×××、账户×××)的银行存款27713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酒泉市金凯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