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金学兰,女,****年**月**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杨福贵,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现在六盘水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金学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杨福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金学兰、杨福贵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021年5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工商登记、税务、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协助查询单位反馈,查到被执行人杨福贵银行账户有13166.86元,查到被执行人金学兰银行账户有2592.18元,且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
答辩情况
2021年5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金学兰服刑监狱贵州省女子监狱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被执行人称其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杨福贵服刑监狱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被执行人称其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5月30日本院委托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法院对被执行人杨福贵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杨富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5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金学兰户籍地水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9月14日,本院到杨富贵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妥阿和村委会腊依瑶寨调查,被执行人杨富贵在该村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5月3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金学兰户籍地贵州省水城县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2021年8月13日,本院委托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法院对被执行人杨福贵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杨福贵名下拥有一辆金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此摩托车长期逾期未检验,且无价值,无法处置。
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划扣的杨福贵存款13166.86元、金学兰存款2592.18元,上缴财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案中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为限,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没收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执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