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张文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
指定代理人张靖(被申请人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艳芳申请宣告张文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刘艳芳述称,被申请人张文勇2020年3月被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失语、痴呆、认知障碍及偏瘫,目前被申请人意识不清、不能语言表达、只认识近亲属、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刘艳芳依法申请宣告张文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刘艳芳为张文勇的监护人。
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张文勇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21](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文勇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被申请人张文勇之父母均已去世,其与前妻生有一女张靖。申请人刘艳芳与张文勇现为夫妻关系,二人未生育子女。刘艳芳表示本人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及固定住所、能够胜任监护人职责。经征询张靖意见,同意刘艳芳担任张文勇的监护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
认定张文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
指定刘艳芳为张文勇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