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籍文霞。
被执行人王惠平。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籍文霞与被执行人王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204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书:一、王惠平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籍文霞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惠平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籍文霞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因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已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的查控措施及结果如下:
1、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公积金帐户、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额50525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0525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4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