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晋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王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
住所地:离石区信义镇王村。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离石区信义镇王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信义镇王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离石区信义镇王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贺×征地补偿款466117.8元及其逾期银行贷款利息。事实与理由:离石区信义镇王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元月1日通过村民大会公开竞争拍卖的形式拍卖四荒,原告以700元价款竞买下该村韦则地月三十亩地50年的使用权,期限从2002年元月1日起至2052年元月1日止,四至为:东至集体留地,西至麻地弯集体地,南至龙王庙,北至河畔。原告从此开始种植经营。2019年春季,国家规划要修建祁离高速公路,要征用原告此地中9.4亩,每亩征地款为61983.75元,合计582647.25元.按照规定,80%的征地款466117.8元支付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2019年6月4日本村被征地其他农户已得到了应得的征地补偿款,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推诿拒不支付原告的征地款,逼于无奈,原告只好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被告离石区信义镇王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贺×征地补偿款466117.8元及其逾期银行贷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6月4日起至全部支付征地补偿款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离石区信义镇王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已经承包了20年。因为承包是前几任主任办的,当时下发的赔偿文件,村里有土地证的账上是按照20%提留的,剩下的都已经下发给村民。一亩的补偿款是6.1894万元,扣除20%后不到5万元,关于原告承包地的土地面积应当具体核实,量一下原告的土地面积,双方都无异议后,赔偿款在乡政府下发。按照政策,有土地证的按照土地证的面积赔偿,没有土地证的应当按照实际占有面积赔偿,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不应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拍卖四荒合同书,期限从2002年元月1日至2052年元月1日,共50年,证明原告在本村以竞拍的方式承包了四荒地,合同书载明土地面积大约30亩左右。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王村民委员会的质证意见是认可原告的证据,并非村委不给原告,但应当根据政策,利息不承担。
庭后,本院向离石区信义镇王村镇政府调取了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以离政发(2018)16号《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县至离石高速公路土地及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永久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东川区:旱地61984元/亩。
另,本院向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王村村民委员会调取了该村9户村民,包括原告贺×在内,于2019年被告村委组织测量获取的补偿土地面积的清单,该清单载明原告贺×被占用的土地面积为9.34亩。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中原、被告陈述、辩论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贺×于2002年元月1日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取得离石区信义王村的四荒地一块,拍卖期从2002年元月1日起至2052年元月1日共计50年。四至为:东至集体留地,西至麻地弯集体地,南至龙王庙,北至河畔。原告拍卖取得土地后开始承包并种植经营。2018年7月2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以离政发(2018)16号《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县至离石高速公路土地及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预征收被告所在村的部分土地,其中关于东川区即原告承包土地所在地的旱地补偿标准为61984元/亩,其中20%由村委提留,80%下发农户。2019年春季,政府按照文件决定征用原告的部分土地用于修建高速公路。2019年6月4日起,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至今未能领取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发放征地补偿款并支付自2019年6月4日起逾期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应当获得该征地补偿款、实际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赔偿数额及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有无法律依据。第一,关于原告是否应当获得征地补偿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本案中,原告贺×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王村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元月1日签订了《拍卖四荒合同书》,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合同书的效力,原告贺×已取得该合同上约定的土地的使用权。对土地被征收、征用等情形时,有权获得补偿。征地补偿是对失地农民的永久性补偿,由于政府修建祁连高速需征收原告的部分土地,且原告属于被告所在村的合法村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关于占地面积以及补偿数额问题。根据本院向被告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王村村民委员会调取的9户村民包括原告在内的土地补偿清单,本院认定原告实际被征用的土地亩数为9.34亩。另外,根据本院调取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县至离石高速公路土地及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关于东川区即原告承包土地所在地的旱地补偿标准为61984元/亩。同时根据被告村委陈述,对本村其他被征地村民补偿标准,均是村委提留补偿款的20%,剩余80%下发农户。因此,原告应获得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为9.34亩×61984元×80%=463144.45元。第三,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银行贷款利息问题。本案为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原告所诉请的按照支付自2019年6月4日起逾期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并无法律依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王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贺×被征收土地补偿款463144.45元;
二、驳回原告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92元,减半收取41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