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玉山,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荣与被告卢传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秀荣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燕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隋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