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邱海军,男,****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坤与被告邱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海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邱海军于2019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因被告一年多后未还钱,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被告催收,但被告邱海军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邱海军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诺原告一个月后还清,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时归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案件受理费,因被告邱海军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诉讼,理应由被告承担。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邱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陈坤欠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冉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申攀 书记员张业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