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告:高某,具体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被告已将所欠费用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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