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建荣,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任宏,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雷仲科,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雷争绵,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雷美玲,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雷晓玲,女,****年**月**日出生。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红,陕西省华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仓屯,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荣、任宏、雷仲科、雷争绵、雷美玲、雷晓玲与被告潘仓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建荣、任宏、雷仲科、雷争绵、雷美玲、雷晓玲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建荣、任宏、雷仲科、雷争绵、雷美玲、雷晓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雷建荣、任宏、雷仲科、雷争绵、雷美玲、雷晓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雷建荣、任宏、雷仲科、雷争绵、雷美玲、雷晓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