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昌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被执行人:汪清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昌祥与被执行人汪清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昌祥依据生效的(2020)云2502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9308元。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4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汪清怀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汪清怀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同时查明其名下有车牌号为云G×××××解放牌汽车一辆、云G×××××北京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云G×××××北京牌汽车已查封,云G×××××解放牌汽车未查询到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对上述零星存款及云G×××××解放牌汽车不要求本院处置。2021年2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汪清怀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汪清怀名下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堃 审判员 白 滔 审判员 王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筱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