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96400076M。
法定代表人:付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好,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淮路亿联皖北五金家具城D1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592207846。
法定代表人:毛积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淮城,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富,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好、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淮城、刘庆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1246280元和截止至2020年8月5日的违约金367172.60元(以后以支付租金124628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厂房使用,租赁面积为5400平方米。双方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即从2015年8月10日起起至2025年8月9日止:租金价格为第一年5元,第二年5.5元,第三年6元,第四年租金按照第三年总费用增加5%,从第五年开始按每年总费用递增10%,被告于每年8月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按未交租金的1%每月收取违约金。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多次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截止2020年8月5日止,被告累计未支付租金1246280元,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为367172.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愿。
被告辩称
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主张的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367172.6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每年8月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费用,逾期按1%收取滞纳金”。因此双方约定的是一次性按违约金额的1%收取,并不是按被答辩人所计算的方式与时间收取滞纳金)。2、双方在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代缴土地使用税2元”。答辩人认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5元”中包含代缴土地使用税2元。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支付的租金不中明确规定其中有2元是由答辩人代缴给国家的土地使用税。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提供已经支付的税款凭证,便于答辩人财务作为缴税依据,可被答辩人至今未提供。如没有缴纳则应该退还答辩人。3、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提供电压380V三相电及自来水供答辩人使用,但被答辩人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造成了不必要的投入和损失。因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答辩人按现状返还租赁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凤国用(2013)第00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号:210205004,座落: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地类(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时期:2058年6月24日,使用权面积:31876.20M2。
2015年8月18日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方即甲方)与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租方即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其主要内容是:甲方将位于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厂房或仓库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5400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租赁期限为10年,即从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租金价格为第一年5元,第二年5.5元,第三年6元,第四年租金按照第三年总费用增加5%,从第五年开始按每年总费用递增10%。乙方于每年8月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逾期按1%每月收取滞纳金。合同对供电、供水、排污等,租赁物的转让,场所的维修、建设,租赁物的转租,合同的终止、续租等都作了具体约定。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在甲方和乙方处盖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书》,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租原告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原告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房屋租赁费用。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拖欠租金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尚欠的租金无异议,故对于原告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4628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367172.60元问题,原告以拖欠租金应按双方口头约定逾期按每月1%收取违约金,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否认双方有过口头约定。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乙方于每年8月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逾期按1%每月收取滞纳金”,而不是违约金。在庭审中,原告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说明逾期所收取的滞纳金就是违约金,故本院无法支持。现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当庭愿意承担逾期违约金12462.80元,在此本院不予反对。关于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抗辩在租赁合同中原告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电压、自来水供使用等问题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明加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246280元,违约金12462.80元,合计125874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2元,减半收取9661元,由原告安徽中德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25元,由被告安徽省亿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