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陶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宗国与被告陶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宗国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宗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刘宗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昌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灿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