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新田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056273171P。

法定代表人:郭鸿斌,董事长。

被告:南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被告:苏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被告:侯马市华鑫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新田乡南西庄村西区六巷36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郑玉英。

被告:山西明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轻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78154265F。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

被告:山西鑫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龙兴民营轻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6445083XQ。

法定代表人:郑怀明。

被告:侯马市给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新田乡南西庄西区六巷368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81317045493D。

法定代表人:张林。

被告:王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被告:李晓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城北区。

被告:郑怀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被告:郑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被告:张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开发区。

被告:张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开发区。

被告:王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西北区。

被告:王扯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西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国强、苏南、侯马市华鑫铭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明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山西鑫建管业有限公司、侯马市给力贸易有限公司、王胜利、李晓琦、郑怀明、郑玉英、张林、张丽丽、王福明、王扯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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