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淑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 被告:毛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 被告:张继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淑坤与被告毛伟华、张继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撤回了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淑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