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聪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宋敬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聪聪与被告宋敬敏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5月8日,原告胡聪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胡聪聪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聪聪负担(已预交)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余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