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甘肃庄浪县人,农民,住庄浪县。
被告:庄浪县君发富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南湖镇寺门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魏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庄浪县君发富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李某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