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市镇海中发五交化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7369009J)。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工业园区(**洪)。 法定代表人:徐银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梅,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291433N。住所地:宁波市**仑区小港街道江**汽渡**边(外塘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杏仙,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佳,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市镇海中发五交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普通合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中发五交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江南电镀厂(普通合伙)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毛 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冯子骅 代书记员 王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