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浩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黄冈市明珠大道68号黄冈创业中心3楼东3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77X685。 法定代表人:徐新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浩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浩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北浩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湖北浩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翁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