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未某,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未某与被申请人黄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未某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黄某的人民币价值713281元的银行账户依法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名下的人民币价值713281元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4086元,暂由未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尚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