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丰志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住常州市钟楼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丽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原住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

法定代表人:管正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熙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深花园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丰志海,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丰志海、王丽萍因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4执异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丰志海、王丽萍于2021年5月17日以本案所涉房屋已被法院执行拍卖,已无复议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丰志海、王丽萍申请撤回复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复议申请人丰志海、王丽萍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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