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伍永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深圳后福百年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安大道1号华南城铁东物流区12栋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GPR43。法定代表人:后世玲。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伍永红与被执行人深圳后福百年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0】315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8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88.44元;3、返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00元;4、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扣除的工资450元;5、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442.02元,并将执行款20238.44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本案执行费203.58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本院划付的执行款20238.44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0】3157号仲裁裁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0】3157号仲裁裁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后福百年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442.0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