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显均,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望海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凤林,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显均与被执行人雅安市望海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0)川1802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市望海林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对被执行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对被执行人在晏场镇政府享有的应收款进行了限额冻结。政府回函称款项存在争议,故暂无法协助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望鱼镇府享有的应收款,望鱼政府回函暂无应收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法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均联关机。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245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245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周显均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市望海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均保证金250,000元,损失45,400元、工程款987,5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53元等(以生效判决书为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