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柴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
被申请人:潘铁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柴彪与被申请人潘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柴彪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査询被申请人潘铁龙名下银行存款及不动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栽定如下依法使用网络控系统,在30,000.00元保全额度内查询被申请人潘铁龙名下银行存款及不动产。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