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珍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黄土社。

代表人:张梅德,组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珍珍因与被申请人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5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珍珍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第八村民小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款20600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陈珍珍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误。理由如下:1.2014年12月1日,陈珍珍因父女关系的法定事由将户籍迁入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陈福江户至今,成为第**村民。2.陈珍珍落户后参与农村家庭承包生产活动及农村集体活动,接受本村的管理,如以八组选民的资格参加八组村民代表选举、以常住人口身份参与人口普查等。3.本案是2018年9月前户籍在十里村第八小组的人口分配土地补偿款,并不是家庭承包地。4.本案土地的征收时间、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时间、发布征地公告的时间均在陈珍珍迁入本村之后。综上,陈珍珍具有十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与八组成员同等的村民待遇,有权获得本案土地补偿款。二、原审判决后,陈珍珍从来没有打过官司,不清楚法律关于上诉或再审申请期限的规定,原审诉讼代理人也未告知司法救济途径,现已错过上诉和再审申请期限,但原审的判决确有错误,将剥夺陈珍珍做为村民今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故提出再审申请。

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第八村民小组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福建法院审判管理系统显示,原审判决生效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陈珍珍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原审判决后,陈珍珍未提起上诉。原审判决已在判决书尾部告知上诉的期限和权利,陈珍珍以其因不懂法律而错过上诉期限的理由,解释当时未提出上诉的原因,并非正当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陈珍珍申请再审的时间已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的期限。陈珍珍在审查中提供了选民名单复印件、陈福江个人建房情况表复印件、陈福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亦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陈珍珍在原审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申请再审时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珍珍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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