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泸州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龙头关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51047382D。
法定代表人:张蜀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良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超,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泸州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以原告需要与原股东进行财务核实后再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本院减半收取1787.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