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俊明,男

被告:王拴生,男,

审理经过

原告崔俊明与被告王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俊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拴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俊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借款52000元整;2.请求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拴生在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以植树造林为由,前后分七次向我借款92000元整,有借据为凭证。之后多次索要分两次还我40000元整,余款52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王拴生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七次借款的借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拴生因借款分别于2006年9月21日、2006年10月1日、2006年10月5日、2006年10月9日、2006年10月28日、2006年11月20日、2007年4月1日为原告崔俊明在同一张纸上打下七支借条,注明:今借到:俊明现款贰万元整;俊明现款壹万元整;俊明现款壹万元整;俊明现款柒仟元整;俊明现金壹万元整;俊明现金壹万伍仟元整;俊明现金贰万元整。以上合计92000元整。原告崔俊明自认后来被告王拴生分两次向原告崔俊明还款4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拴生因故向原告崔俊明借款92000元应当偿还。原告崔俊明自认被告王拴生已还款40000元,原告崔俊明请求被告还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拴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崔俊明借款52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王拴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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