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被告:宁夏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宗某,河南省濮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王某2,河南省濮阳市人,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宁夏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宗某、王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