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男,住调兵山市。
被告:李某,女,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