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盛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被告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材料费411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1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常年在平阴承揽装修工程,原告给被告提供材料,被告陆续支付材料费,至今尚欠40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不履行偿付材料费的义务,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材料费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汪某某辩称,欠款数额不对,在2020年5、6月份曾微信转账5000元,另原告在云阁饭店吃饭由被告签单1.3万元,应在本案中折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汪某某常年在平阴承揽装修工程,原告盛某某给被告提供材料,被告陆续支付材料款,但尚欠原告部分款项,2020年1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今欠盛某某材料款肆万元整(40000元)保证于2020年5月1日前清账。欠款人:汪某某2020年1月23日”,后被告又在原告处购买6100元货物,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5000元,下欠1100元。综上,被告总共尚欠原告材料款41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汪某某在原告盛某某处购买装修材料,尚欠41100元,被告应予支付。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在云阁酒店吃饭费用折抵问题,原告主张应是在云阁酒店西区的款项进行折抵,本案欠款系云阁酒店东区费用,不应进行折抵。本院认为,对于上述折抵问题,可由原被告私下协商,本院不予一并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2021年5月19日)起按2021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盛某某材料费411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1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汪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