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作出的(2012)琼州证字第835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位于海口市****房。因三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蔡某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价格即222160元折抵其债权,对剩余497340元,本院向海南海峡航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从2015年6月1日起提取被执行人吴某某月工资2000元至本院账户,直至清偿497340元为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2013秀执字第142-4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21日,蔡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65340元(含执行费95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通过传统查询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公积金余额为51815元,从海南海峡航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处提取被执行人吴某某工资共计36000元,已划拨上述款项至申请执行人账户。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海口市秀英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不在此居住,被执行人在该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向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吴某某工资2000元至本院账户,直至提取总额为362247元。
五、已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经依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续封、续冻,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