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2700057435873K,住所地呼玛县正棋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山,该公司。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裴某,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民事审判庭做出保全裁定,后执行局依法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无可供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2721执保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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