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2700057435873K,住所地呼玛县正棋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山,该公司。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裴某,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民事审判庭做出保全裁定,后执行局依法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无可供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2721执保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