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2021年7月14日,原告王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泳珊 书 记 员 邓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