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遂刚,男,1946年10月26日升,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大街695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遂刚与被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遂刚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遂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遂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遂刚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武涵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