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遂刚,男,1946年10月26日升,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中兴东大街695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遂刚与被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遂刚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遂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遂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遂刚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武涵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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