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健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张伟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方健楚与被告张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健楚到庭参加诉讼,张伟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健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伟锋归还借款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伟锋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0日张伟锋因生意急需向方健楚借款12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于2021年3月10日归还。但张伟锋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7200元未偿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伟锋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方健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张伟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庭审核证,对方健楚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后,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9月10日张伟锋向方健楚借款12000元,并立下《借条》交方健楚收执。双方在《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3月9日前偿还,没有约定利息或逾期利息。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张伟锋分多次共偿还4800元给方健楚,之后就未再偿还过本金。因未清偿债务,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张伟锋是否向方健楚借款,应偿还多少借款金额。2020年9月10日,张伟锋立下的《借条》可以证明张伟锋与方健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形成了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该借贷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保护。张伟锋借款后仅偿还借款本金4800元,方健楚请求其偿还12000-4800=7200元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张伟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伟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还清借款本金7200元给原告方健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方健楚已预交),由被告张伟锋负担(经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飞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悦栋 书 记 员 曹静仪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