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孙晓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滕飞与被告孙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飞、被告孙晓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作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8年2月10日借款4000元,2018年3月10日借款20,000元,共计24,600元,并且给原告出具借据两枚,同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后被告陆续还款7900元,剩余欠款16,7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16,700元诉来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朋友关系,因作生意周转,于2018年2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4600元属实,2018年3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属实,借款时关于还款时间怎么约定记不清了,没有约定利息。以上借款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偿还了7900元,剩余16,700元同意在3个月内全部还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晓芳在原告处借款,于2018年2月10日借款4000元,约定2018年3月5日前还清;2018年3月10日借款20,000元,约定2018年12月末还清,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两枚。后被告陆续还款7900元,剩余欠款16,7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均未给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16,700元诉来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及借据两枚、微信截图22页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陈述与其提交法庭的借据相吻合,能够相互佐证,被告对借款事实也予承认,上述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孙晓芳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4,600元,偿还部分借款,尚欠16700未按约偿还的事实。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晓芳给付原告滕飞借款人民币16,7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孙晓芳承担108元,原告承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