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晔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姜明波,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吴晔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晔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明波给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姜明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姜明波名下有车辆已查封;被执行人姜明波名下无房产、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明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吴晔晟认可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崔 扬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陈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