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河市长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中央街寿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大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进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爱辉区妇幼保健院职员,现住黑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黑河市长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进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长峰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河市长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5元,由原告黑河市长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家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吉莹